一、修訂背景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為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修訂印發了《實施辦法》。期間,充分征求了省財政廳、各市科技局、企業等單位意見,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按程序進行了規范性文件評估。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15條內容,主要為:
(一)第一至四條,明確修訂的目的依據,確定研發補助資金的支持方式、來源及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第五至七條,明確企業獲得補助資金所須條件、補助標準及測算依據等。
(三)第八至九條,確定企業獲得補助資金的流程,明確企業對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四)第十至十三條,明確對補助資金的日常監管、績效評價及發生需核減情況的處理,對騙取補助資金的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處理。
(五)第十四至十五條,明確《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六)附件,《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申報審核細則》共12條,進一步細化申報企業的自我審核、市級科技及財政部門的推薦審核、省科技廳的抽查核實等補助申報審核內容及工作流程。
三、政策主要變化
與原《實施辦法》相比,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調整受補助企業條件。增加“受補助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須在100萬元以上的”限定條件;將研發投入必須增長的剛性約束,由原來僅針對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擴大至所有受補助企業,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補充企業誠信、綠色門檻等方面要求。
(二)界定企業研發費用。以企業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為依據。
(三)優化研發補助標準。整合原有的研發財政補助和“小升高”獎補標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將符合一定研發投入條件作為落實“小升高”獎補政策的前置條件。
(四)細化補助測算依據。對首次獲得補助的企業,依據企業前兩個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確定;對連續獲得補助的企業,前一年研發投入的測算基數依據上年度獲得補助時核定的數額確定;對未連續獲得補助的企業,最近一年獲得補助時核定的研發投入數額和企業本年度提供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的數據中取較高者為前一年的測算基數。
(五)調整補助申報流程。申報流程為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企業自愿申報、市級科技部門初審推薦、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補助企業名單及金額、社會公示、下達資金。
(六)強化企業信用意識。新增“企業獲得補助資金后,發生因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總額產生變化或原企業相關資質被取消,需核減補助資金的,必須在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告知所在地的市級科技部門”的相關規定。
(七)政策措施優化整合。將《山東省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中支持科技型企業的主要措施進行整合優化吸納,形成《實施辦法》,同步廢止《山東省中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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