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煙臺市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YANTAI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縮寫YTEC。
第二條 本會是由煙臺市各種所有制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商協會等社會組織及相關知名人士自愿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合企業和企業家,為溝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間的聯系,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提高企業家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力,增強企業家遵紀守法意識,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等開展各項服務活動,為促進企業和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煙臺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監督管理機關是煙臺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機關是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建領導機關是煙臺市社會組織黨委、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機關黨委。接受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山東省企業聯合會/山東省企業家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地址: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觀海路75號附2號內30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政策解讀、專業培訓、對外交流、咨詢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成為本會會員。
單位會員:
(一)在煙臺市境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二)全市市直及各縣市區的企業團體;全市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申請人入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通過后,接納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會員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會員服務,優先優惠享受其他相關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
(五)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會工作,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在遵循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研究成果及參考材料,為開展活動提供方便和協助;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一)自愿或自動退會;
(二)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章程規定和行業自律要求;
(三)單位會員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
(四)單位會員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五)其他須取消會員資格的情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三分之二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凡由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則應由原推選單位推薦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本會秘書長實行選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監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委派,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監督機關、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 “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會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
(二)會員和社會各界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規定,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和煙臺市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于某種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某條款時,須經理事會提出動議,并征得本屆會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方可修改。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4年9月1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